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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恩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沙齐威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恩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长沙齐威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687号原告:浙江天恩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潺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8884868XF。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水,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齐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11号东郡小区14号栋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02000057544。法定代表人:赵XX。原告浙江天恩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齐威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天恩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恩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长沙齐威阀门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恩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浙江天恩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奚圣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