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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25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