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25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