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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小华申请执行张春艳与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华,张春艳,税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任小华,女,生于1965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张春艳,女,生于1972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税晓平,男,生于1969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任小华与张春艳、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664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任小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