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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梅君与王承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君,王承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049号原告:张梅君,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谷鸣,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承裕,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172号1-3层。代表人:王成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君与被告王承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君撤回对被告王承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梅君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飞红代书记员 周超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