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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焕旭、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焕旭,梁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926号申请人:邓焕旭,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自由职业,被申请人:梁鹏,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萍乡市,萍乡市市政工程公司材料科工作人员,原告邓焕旭与被告李献忠、梁鹏、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焕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鹏银行存款106800元。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焕旭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鹏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00元。案件申请费1054元,由申请人邓焕旭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