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谢明亮与杨纳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亮,杨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明亮,女,220723198609212426。被执行人:杨纳,男,220723198604161017。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2015)迁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被执行人杨纳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迁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的本年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