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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谢明亮与杨纳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亮,杨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明亮,女,220723198609212426。被执行人:杨纳,男,220723198604161017。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2015)迁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被执行人杨纳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迁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的本年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