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祝道学与徐家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道学,徐家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776号原告祝道学,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龙莉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家振,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负责人毕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道学诉被告徐家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道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道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道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原告祝道学负担。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