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温家歧与滕立新、刘秀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家歧,滕立新,刘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8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温家歧,男,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滕立新,男,汉族,现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刘秀香,女,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温家歧与被执行人滕立新、刘秀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家歧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滕立新、刘秀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温家歧与被执行人滕立新、刘秀香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世 文 代理审判员 沙 雪 峰 代理审判员 由 金 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曲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