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晓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晓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解放东路9号。负责人:魏安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利、陈晓军,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鸣,男,1969年5月5日出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王晓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