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庆领、刘喜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领,刘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赵庆领,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刘喜民,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领与被执行人刘喜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刘喜民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付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