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中会与被告宁红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红英,谢中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44号反诉原告:宁红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军,男。反诉被告:谢中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泽,男。原告谢中会与被告宁红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2016年3月10日,被告宁红英对原告谢中会提出反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知反诉原告宁红英补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宁红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宁红英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腊 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