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家昌与施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家昌,施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720号原告:金家昌,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施德勇,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家昌诉被告施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家昌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