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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曹保华、陈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保华,陈荣祥,陈诸亮,中国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赵成鲁,男,汉族,194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元,男,汉族,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赵成鲁与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元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