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曹保华、陈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保华,陈荣祥,陈诸亮,中国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赵成鲁,男,汉族,194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元,男,汉族,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赵成鲁与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元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