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达与胡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胡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552号原告:王达,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聪,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胡春玉,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原告王达诉被告胡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王达负担。审判员  卢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双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