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后冠与被执行人邹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后冠,邹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后冠,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邹海军,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后冠与被执行人邹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邹海军名下位于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苑X幢XXI号房屋(房产证号:201XXXX**)及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云园X幢X单元XXXX室房屋(201XXXXXX),因上述房屋尚有抵押权且本院均为轮候查封,本院依法查封邹海军名下云AXXX**、云ATXX**、云AXXX**,云AXXX**、云AXXG**车辆,但找不到上述车辆,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成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