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留夏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留夏竹,留苏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8312508XJ。被执行人留夏竹,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留苏竹,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留夏竹、留苏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留夏竹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鸣山小区11幢1-101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抵押债权,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26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67600元。被执行人留苏竹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31号四层、五层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分割产权并涉及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6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