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利兰与被执行人肖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利兰,肖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姚利兰,女,汉族,住址:梅县区。被执行人:肖蕴玉,女,汉族,住址:梅州市梅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利兰与被执行人肖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粤140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合计58321.25元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受偿了22600元。我院通过查询车管部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晟审 判 员  涂军荣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萍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