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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抗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耿春林与刘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春林,刘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抗32号抗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耿春林,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一审被告:刘建,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一审原告耿春林与一审被告刘建追索劳动报酬暨借款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6)苏0903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1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民(行)监[2017]320900001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2016)苏0903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提起的虚假诉讼。本案符合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卫权审 判 员 李 梅审 判 员 李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 燕书 记 员 王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