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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358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对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112民初358号裁定书之一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112民初358号裁定书之一尾部“审判员郭燕霞”补正为“审判长郭燕霞代理审判员 何   冉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审 判 长 郭 燕 霞代理审判员 何   冉人民陪审员 傅 建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向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