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2127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