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1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2127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