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辖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陆泳、李莉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泳,李莉萍,王火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泳,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萍,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火芬,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上诉人陆泳、李莉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民初32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一直在杭州经商,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下城区现代景苑3幢2单元2402室,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天台县,其选择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