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行成申请执行卢波、李倩、卢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行成,卢波,李倩,卢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李行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卢波,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李倩,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卢焘,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米易县。申请执行人李行成依据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x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卢波、李倩、卢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郑从俊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