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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行成申请执行卢波、李倩、卢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行成,卢波,李倩,卢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李行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卢波,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李倩,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卢焘,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米易县。申请执行人李行成依据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x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卢波、李倩、卢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郑从俊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