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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曹忍与宜都市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忍,宜都市规划局,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1行初5号原告曹忍,男,生于1986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户籍地宜都市。被告宜都市规划局。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明晖,该局局长。第三人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商城C区6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忍与被告宜都市规划局、第三人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预收),由原告曹忍负担。审 判 长  龚太阔代理审判员  江 帆人民陪审员  翁盛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唐锦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