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和祥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和祥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异34号案外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427号。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涵,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苏州和祥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鸿福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三垂,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315号8栋。法定代表人:陈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州和祥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和祥盛公司)诉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苏允模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运租赁公司)对本院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苏0506民初4759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苏允模具公司三台内立式加工中心(型号为V9L、V12L、E6)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和运租赁公司异议称,法院在执行(2016)苏0506民初4759号案件中,查封了苏允模具公司内的加工中心三台(型号为V9L、V12L、E6)。该设备系其公司向上海群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机电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给被执行人苏允模具公司使用。同时被执行人未缴清剩余租金,其对该设备拥有所有权。为此请求法院解除对三台加工中心设备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和祥盛公司未作答辩。被执行人苏允模具公司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和祥盛公司与苏允模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苏0506民初47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苏允模具公司的机器设备。并于同月26日查封了苏允模具公司机器设备。查封清单载明:高速雕铣中心E6三轴行程600*500*250一台、立式加工中心V9三轴行程800*600*600一台、立式加工中心V12三轴行程1200*700*600一台��2016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6民初4759号民事调解书,苏允模具公司应在2017年2月20日之前分期付清和祥盛公司货款等共计人民币60万元,如苏允模具公司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履行,应另行支付和祥盛公司违约金6万元,且和祥盛公司有权就全部应付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苏允模具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和祥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允模具公司支付19万元。现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万,执行费2750元。另查明:2015年1月18日,上海机电公司与苏允模具公司签:《供货合同》,约定由上海机电公司向苏允模具公司供应群志V9L加工中心一台,单价36万元、群志V12L加工中心一台,单价39万元、群志E6雕铣机一台,单价16万元,合计价款91万元。出货前付清定金36万元。2015年2月9日��和运租赁公司与苏允模具公司签订编号为AC201502008《融资租赁合同(新机)》,约定由和运租赁公司依苏允模具公司之选定承购租赁物,并出租给苏允模具公司;确定租赁物为厂牌KANSTILL的立式加工中心三台,供应商为上海机电公司;型号V9L(机号KS1502021)一台、型号V12L(机号KS1502022)一台、型号E6(机号KS1502023)一台;该租赁物成本为人民币91万元,租赁时间2015年2月20日于2018年2月19日,使用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湖路3333号,租金支付日为每月20日,首付租金31万元;双方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属于和运租赁公司;该合同落款处,除加盖和运租赁公司、苏允模具公司公章外,还有连带保证人陈利、王如超、冯秀娟签名;同日和运租赁公司与上海机电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约定和运租赁公司向上海机电公司购买制造厂商群志、厂牌KANSTILL的V9L、V12L、E6立式加工中心各一台,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苏允模具公司,总售价91万元(其中V9L36万元、V12L39万元、E616万元)。苏允模具公司作为丙方也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此外和运租赁公司与苏允模具公司还签订了“代付款说明”书,约定由苏允模具公司代和运租赁公司向上海机电公司支付31万元融资租赁标的物货款,苏允模具公司与上海机电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苏允模具公司于当日向和运租赁公司出具了“交货与收证明书”,证明制造商群志、厂牌KANSTILL的立式加工中心型号V9L(机号KS1502021)一台、型号V12L(机号KS1502022)一台、型号E6(机号KS1502023)一台已送达并经验收。2017年3月29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07民初528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和运租赁���司与苏允模具公司继续履行编号为AC201502008《融资租赁合同(新机)》;苏允模具公司应支付和运租赁公司逾期租金209100元及8000元违约金。以上事实还有上海机电公司向和运租赁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7张(其中立式加工中心E6发票2张,合计价税16万元)、载明设备厂牌、名称、型号、机号的装机地址为相城区渭塘镇澄湖路3333号的交机实地勘验单3张佐证。本院认为,依据异议人和运租赁公司与苏允模具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新机)》、与上海机电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及苏允模具公司与上海机电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证据,表明本案争议之立式加工中心E6(即雕铣机)、V9、V12各一台,系异议人和运租赁公司根据苏允模具公司的特定要求向上海机电公司购买后租赁与苏允模具公司,��2015年2月20日于2018年2月19日的租赁时间内,该三台争议之机器设备所有权归和运租赁公司所有,现和运租赁公司要求对属其公司所有的上述3台机器设备停止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异议人和运租赁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6民初475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高速雕铣中心E6一台、立式加工中心V9一台、立式加工中心V12一台的查封中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长 孙宝华执行员 姜春燕执行员 顾小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