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赵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赵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1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3号。代表人:张爽,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身份证号码232127197605020226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木兰县。被告:赵志伟,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赵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计10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