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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连姣与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姣,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1432号原告朱连姣,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肖凯,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A875房。法定代表人盛乐。被告余燕,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原告朱连姣诉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凯网络公司)、余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凯网络公司、余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请: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569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1.5%的标准,从2016年11月29日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为4676.61元);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购买了被告尚凯网络科技公司的开店软件及服务,成为被告尚凯网络科技公司的加盟商,并分三次向被告尚凯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乐转账71460元,然而由于被告尚凯网络科技公司经营不善,造成承诺给原告的利润及分红未能兑现,故被告尚凯网络科技公司自愿偿还原告加盟费56958元。二被告及案外人王浩峰于2016年11月18日与原告签订《偿还协议》,协议承认了原告向被告尚凯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加盟费的事实,并约定:1、被告尚凯网络科技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开始每隔一个月,共分六期向系告偿还加盟费56958元;2、如未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被告尚凯网络科技公司愿按照月息一分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被告余燕和案外人王浩峰愿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签字确认。然而截止2017年1月5日,被告仍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欠款。被告尚凯网络公司、余燕未作任何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偿还协议》一份,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被告尚凯网络公司、余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上述进行质证。被告尚凯网络公司、余燕未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尚凯网络公司、余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所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朱连姣向被告尚凯网络公司购买网络服务平台开店软件及服务,成为被告尚凯网络公司的加盟商,但双方没有签订加盟协议,加盟费共计71460元。原告通过被告余燕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8日分三次向被告尚凯网络公司支付71460元。由于被告尚凯网络公司经营不善,造成被告尚凯网络公司未向原告朱连姣分利润及分红。2016年11月18日,被告尚凯网络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余燕作为乙方、原告朱连姣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偿还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被告尚凯网络公司自愿偿还原告朱连姣加盟费人民币56598元,具体偿还计划为:2016年11月28日还款3000元、2016年12月28日还款3000元、2017年1月28日还款9000元、2017年2月28日还款15000元、2017年3月28日还款15000元、2017年4月28日还款11958元,如被告尚凯网络公司未按照上述计划偿还,被告尚凯网络公司愿意按照未还款项月息壹分五厘的标准向原告朱连姣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余燕、被告尚凯网络公司的股东王浩峰愿意对上述款项提供个人担保,如公司逾期还款,则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尚凯网络公在《偿还协议》上盖章,被告余燕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偿还协议》上签名。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尚凯网络公司签订的《偿还协议》、被告余燕作为担保人在《偿还协议》上签名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双方都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尚凯网络公司未按时向原告朱连姣支付款项,是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应由被告尚凯网络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尚凯网络公司支付欠款56958元的诉讼请求,虽然本案立案时尚有部分款项未到支付期限,但至开庭之时所有款项均到支付期限,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原告的该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延期付款利息,《偿还协议》对延期付款利息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朱连姣诉请要求被告尚凯网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1.5%的标准,从2016年11月29日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为4676.61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尚凯网络公司未按时向原告朱连姣支付款项,原告朱连姣在担保期限内,要求被告余燕对被告尚凯网络公司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元的诉请,因原告朱连姣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该费用确已产生且应由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故原告朱连姣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朱连姣欠款569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1.5%的标准,从2016年11月29日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为4676.61元)。二、被告余燕对被告尚凯网络公司对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连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燕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1元,由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程 凯书 记 员  蔡胜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