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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郑锅中光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郑锅中光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郑锅中光锅炉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主要营业地在荥阳市。所以本案应移送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属郑州高新区管辖范围,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