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森与马新生、沙生华因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森,马新生,沙生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41号申请人:何森,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马新生,男,回族,1978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沙生华,女,回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何森与被申请人马新生、沙生华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新生、沙生华价值17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新生、沙生华价值17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陆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