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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海峰、覃璐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峰,覃璐璐,广西梧州市富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钟海峰,男,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住梧州市龙圩区。申请执行人:覃璐璐,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住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富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法定代表人:邓达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钟海峰、覃璐璐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富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富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海峰、覃璐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富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85.74元,扣除执行费436.24元已将剩余款项退给申请执行人,至此(2016)桂040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高志云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