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周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周肖,河北义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胜利西路2188号1栋1-2层。负责人:贾兰贞。被执行人周肖,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河北义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494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25.5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962元、执行费1301元,以上共计926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肖、河北义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263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周肖河北义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相当于9263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