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林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林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机构代码证83200855-8,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管局宝泉大街。法定代表人张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川分理处主任。住军川农场场部。被执行人林某,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均无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登记;没有房产登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召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