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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景美与昝文堂、张莲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美,昝文堂,张莲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680号原告田景美,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昝文堂,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莲芝,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景美与被告昝文堂、张莲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景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