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立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立韬,杨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号。法定代表人敖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贵,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杨立韬,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杨立锐,生于1976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立韬、杨立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被执行人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