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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覃任朋与林燕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任朋,林燕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879号原告:覃任朋,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林燕媚,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英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覃任朋诉被告林燕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覃任朋于2017年9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任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任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任朋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陆招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梦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