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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6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6120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庭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庭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12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庭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江兴西路420号。负责人李惠芬,主任。被执行人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新村一路。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庭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庭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权利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庭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800元,申请执行费112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庭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