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图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图才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8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图才,男,生于1966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科,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建设路1072号。负责人:李侠,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赵图才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法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图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力非审判员 陈 珂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