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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96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邹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邹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均在永丰县,故提出本案应由永丰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邹某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永丰县,因此,被告邹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邹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景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