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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雨生、靳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生,靳培军,文安县善林模具有限公司,靳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雨生,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靳培军,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文安县善林模具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刘么管区小赵村。法定代表人武增臣。被执行人靳培英,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张雨生申请执行靳培军、文安县善林模具有限公司、靳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