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爱珠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珠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4刑初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爱珠,女,1958年7月7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文盲,经商,住寿宁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爱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光强、书记员林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爱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起,被告人黄爱珠在寿宁县南阳镇洋边村明星路51号南阳镇洋边村第一卫生所内对外销售由香港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蚁力神”、香港天龙生物科技(国际)集团公司生产的“天下第一棒延时胶囊”、西藏昊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蚁力神”药品约200片。2016年6月15日15时许,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铺进行突击检查时,从其玻璃药品陈列柜内扣押上述三种药品共17瓶。经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黄爱珠所售卖的两款“蚁力神”与“天下第一棒延时胶囊”均系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2016年8月4日,黄爱珠自动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销售药品的事实。2017年7月26日,经寿宁县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黄爱珠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投案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案移送的现场笔录、财物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黄爱珠涉嫌销售假药案的调查报告、证明,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虫草伟哥等5种物品是否认定为假药的复函,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证人池某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药品照片,被告人黄爱珠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爱珠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等事实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爱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黄爱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三、扣押在案的两款“蚁力神”及“天下第一棒延时胶囊”药品一共17瓶,予以没收。(由寿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凯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的;(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