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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与安徽众诚家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安徽众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塘杨路文广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27585252739。法定代表人殷传才,局长。委托代理人白天宇,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徽众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九号路七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89976240。法定代表人岳邦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处罚人安徽众诚家具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东环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4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9月23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经调查发现,被处罚人安徽众诚家具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从事酒店家具生产。环评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上规定,“开料、砂磨工艺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后通过2根排气管高空排放。喷漆(底漆、面漆)工序在密闭喷漆房进行。喷漆废气经吸附棉+活性炭吸附后通过4根排气筒高空排放。”实际检查打磨工序配套的粉尘设施不在运行,打磨产生的粉尘从收集装置后的开孔墙面不经处理排入外环境。喷漆房西边面漆工序正在作业,喷漆房内用于吸收喷漆废气的活性炭装置不在运行且活性炭盒内无活性炭。产生的废气直接通过排气筒直接排入外环境。安徽众诚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对安徽众诚家具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改正;2、处以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的东环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环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振峰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人民陪审员  韩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杜 淼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