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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孙琦、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孙琦,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所地住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松,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琦,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徐燕,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孙琦、徐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405338.71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琦名下有苏A×××××、苏A×××××轿车,徐燕名下有苏A×××××轿车,本院系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孙琦、徐燕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宜春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牛利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