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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熊志云、熊益姣诉宋应飞、张定良、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516-1号申请人:熊某某,男,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申请人:熊某某,女,住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宋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张某某,男,住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被申请人: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熊某某、熊某某诉宋某某、张某某、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某某、熊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某某、张某某、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熊某某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某某、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或张某某、或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二、冻结申请人熊某某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益房权证资阳字第20140099**号房产;三、如申请人熊某某、熊某某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熊某某、熊某某赔偿被申请人宋某某、或张某某、或湖南安化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熊某某、熊某某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澄清审 判 员  刘 雄人民陪审员  郭中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龚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