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柯长香与刘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长香,刘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柯长香,女,生于1982年5月6日,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刘金柱,男,生于1975年3月16日,住天祝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柯长香与被执行人刘金柱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长香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前向我院交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柯长香的案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柯长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柯长香发现被执行人刘金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安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