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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锡华与严威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锡华,严威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锡华,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威宇,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云浮市新兴县。上诉人谢锡华因与被上诉人严威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2民初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严威宇住所地是云浮市××××县新城镇上较场18幢-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严威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住所地新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严威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谢锡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严威宇在云浮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工作,严威宇一直与其妻儿居住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楼××室,故严威宇的经常居住地在云城区,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确认本案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经查:上诉人谢锡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严威宇在2016年3月8日及2016年3月23日向谢锡华分别借款7万元及3万元。现因严威宇至今尚未偿还借款,谢锡华为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威宇清偿本案的债务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严威宇的住所地为云浮市××××县新城镇上较场18幢-205,属于新兴县人民法院的辖区。谢锡华主张严威宇的经常居住地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楼××室,但仅提供过了有效期的严威宇的工作证证实,没有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故对谢锡华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严威宇的住所地为云浮市××××县新城镇上较场18幢-205,属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现谢锡华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严威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谢锡华认为应由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