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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程华胡邦翠与胡定兵钱直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邦翠,程华,钱直华,吴文中,胡定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3862号原告:胡邦翠,女,生于1968年4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程华,男,生于1989年10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直华,男,生于1963年7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吴文中,男,生于1973年9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胡定兵,男,生于1967年4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胡邦翠、程华与被告钱直华、吴文中、胡定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邦翠、程华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直华、胡定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邦翠、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事实和理由:三被告将四川省开江县2012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房28挑安置点16、17号楼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并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劳务保证金140万元。之后,三被告又将该项目分包给了他人,导致原告无劳务项目可做。2016年8月5日,原、被告就保证金退还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三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退清原告保证金及损失共计200万元。被告钱直华、胡定兵辨称,原告是支付了保证金140万元。协议中约定退还的200万元,包含利息及违约金60万元。当时,三被告系合伙。2016年,三被告合伙关系解散。原告投入的保证金,确实用在了本案涉及的工地上。被告吴文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原告胡邦翠、程华与被告钱直华、吴文中、胡定兵签订协议,约定:被告钱直华、吴文中、胡定兵在开江县2012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房二十八挑安置点16、17号楼建设工程项目启动之初,收取了原告胡邦翠、程华该项目劳务工程劳务质量保证金140万元,因三被告单方面原因取消合约,现经协商,由三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200万元。另查明,前述工程,由被告钱直华、吴文中、胡定兵合伙承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中约定,由三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200万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三被告应按约履行义务。现原告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劳务保证金20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三被告应向原告连带偿还劳务保证金20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直华、吴文中、胡定兵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胡邦翠、程华劳务保证金20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钱直华、吴文中、胡定兵共同负担(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按期交纳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向圭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