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陶岩福与被告黑龙江南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北辰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岩福,黑龙江南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北辰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878号原告:陶岩福,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黑龙江南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杜宇光,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牡丹江北辰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杜宇光,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陶岩福与被告黑龙江南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北辰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陶岩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岩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