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陶岩福与被告黑龙江南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北辰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岩福,黑龙江南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北辰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878号原告:陶岩福,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黑龙江南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杜宇光,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牡丹江北辰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杜宇光,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陶岩福与被告黑龙江南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北辰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陶岩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岩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