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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行审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方爱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方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03行审162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被执行人方爱丽。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廊国土资罚字[2016]第02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3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罚款人民币113160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吴丽红代审 判员  石 琳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