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4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月半弯汽车维修厂、王玉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月半弯汽车维修厂,王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月半弯汽车维修厂,住所地为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4MA2NAWCY87。经营者:吴红专。被执行人王玉良,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月半弯汽车维修厂与被执行人王玉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皖1004执3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良名下车牌号为皖J×××××、皖J×××××号车辆。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区月半弯汽车维修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良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良名下车牌号为皖J×××××、皖J×××××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