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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进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进西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87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进西,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曾任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分局)教导员,美林派出所民警,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进西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503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侯进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侯进西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进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进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侯进西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侯进西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进西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5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许萍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