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朝文与广南县曙光乡空山村民委桃子坪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文,广南县曙光乡空山村民委桃子坪小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084号原告:李朝文,男,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广南县曙光乡空山村民委桃子坪小组。法定代表人:陶金明,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系桃子坪小组村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朝文与被告广南县曙光乡空山村民委桃子坪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朝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朝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洪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